来源:邯郸市丛台区南鑫化工有限公司 时间:2025-01-20 12:36:29 [举报]
进口和销售食品添加剂有什么要求?
《食品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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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进口报关手续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
2、原产地证书;
3、中文成份表;
4、MSDS 中文报告;
5、危险品包装证明 (危险品需要提供);
6、危险品等级分类鉴定报告(危险品需要提供);
7、装箱单、及合同等;
8、产品信息:品名、数量、包装、重量及体积等;
9 其他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书(根据具体添加剂种类来判断)
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的必标内容包括: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食品添加剂”字样;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还应符合《食品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如果在标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可以通过中文说明书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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