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邯郸市丛台区南鑫化工有限公司 时间:2024-05-19 14:16:53 [举报]
进口和销售食品添加剂有什么要求?
《食品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我司具备的标签审核和制作能力,符合规定的标签,可以在进口手续中大大降低因标签问题导致的不能顺利通关的风险。欢迎有需要联系咨询
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的必标内容包括: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食品添加剂”字样;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还应符合《食品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如果在标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可以通过中文说明书列明。
进口报关报检: 货物到港后我司马上安排到船公司换单并办理报检、报关手续,1-2工作日内出具进口海关税单交给收货人缴税。
A. 报检部分:报检时需提地证、卫生证书、合同、装箱单、提单等单证。进口还需提供: 1. 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5份);
2. 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各5份)(注名产地);
3. 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材料,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检验报告;
4. 卫生文件以及货物申明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标签审核。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10344-2005《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要求自行制作。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添加剂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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