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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申报
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在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提供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说明书,并应在报检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进口食品添加剂全部用来加工后复出口的,应提供输入国或者地区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产品质量项目和指标要求;海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我司可根据进口产品实际情况给到相应的建议和进口方案,请主动联系我们!
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有什么要求?
根据《食品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有哪些?
食品标准;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附件中列明的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进口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实施检验;《食品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标准的,在食品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卫生行政部门标准检验;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标准的,按原进口记录中的标准实施检验;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贸易合同中以上规定的技术要求。
具体在进口报关过程中,会涉及海关查验以及检测的事项,我司具备十几年的现场操作经验,对各种食品添加剂具备的产品认知能力,能在海关提出相应的疑问或者在沟通中,大大节约时间,有利于加强通关时效和顺利度。
主营行业:废化工原料回收 |
公司主营:回收日化原料,回收过期涂料-->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 |
公司成立时间:2019-05-27 |
经营模式:服务型 |
经营期限:2019-05-27 至 2039-05-26 |
经营范围:染料、颜料、色粉、香精、水性涂料、树脂、橡胶制品、油墨、塑料制品、石蜡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及批发(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邮编:05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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